各位朋友们好,若是你对棚户区改造和拆迁有什么区别,和棚改户和拆迁户的区别不是很了解,没关系,今天小编就为大家解答一下。希望可以帮助到各位,下面就来解答关于棚户区改造和拆迁有什么区别的问题,下面我们就来开始吧!
文章目录
- 1、棚户区改造和拆迁有什么区别
- 2、拆迁和棚户区改造的区别
- 3、棚户区改造和商品房拆迁有什么区别
棚户区改造和拆迁有什么区别
1、棚改、城市更新、旧城改造和城中村改造均非明确的法律用语,是通俗的说法,并没有完整准确的概念。
2、根据实际情况及常见的案件,对这些概念可以作一个简单的区分。
概念:旧城改造着眼于全城市,而城中村则强调的是城市中的某一个区域。棚改则是棚户区进行改造。 内容:旧城改造应当是系统性的,全方位的。可以包含了城中村改造。 无论上述的哪种概念,均会涉及法律层面的征收拆迁,这也是法律的核心。
法律依据:旧城改造更多的是行政层面的规划。而城中村改造,则多是把原为集体土地性质的土地,房屋等征收变更为国有。居民亦相应的脱离原农户状态。主要依据的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土地管理法》等。
拆迁和棚户区改造的区别
法律主观:棚改是政府+国企主导,棚改赔偿少。棚改只要90%业主同意,剩下的可以行政拆除。 旧改是市场化的以政府+开发商主导。旧改赔偿多,可以和开发商谈。旧改就必须100%业主同意才可以的。 旧改:是企业行为, 房地产企业 和业主谈赔偿后又要和政府谈补缴地价,公租房,容积率等等。旧改主要是开发商的商业手段,其形式还是一种商业投资行为,政府不可能直接行政介入。 棚改: 棚户区改造 房是指棚户区内将要被改造拆迁的住房,是依法拥有 被拆迁房屋 的所有。另一层含义只是指棚户区改造后建设的住房。 棚户区改造是我国政府为改造城镇危旧住房、改善困难家庭改造件而推出的一项民心工程。 棚改不允许明面的商业利益行为,即所有的房屋建成后只要回迁房和人才、保障型租赁用房。
法律客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
棚户区改造和商品房拆迁有什么区别
一、土地性质不同。棚户区改造房土地属于国家划拨的,属于经适房的一种,上市交易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而商品房的土地是开发商有偿购买的,开发商可自行规定其价格并出售。二、法律适用不同。房屋拆迁适用于《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而对于棚改区,因为其属于国有土地,所以适用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相关规定。三、补偿标准不同。棚户区改造是政府为了改造城镇内的危旧住房推出的一项工程,补偿的费用通常比较低;而商品房拆迁赔偿是拆迁人对于被拆迁人所给予的补偿,补偿费用比较高,通常补偿额度等同于所拆迁房的市场价值。《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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