迄今为止,人类社会的婚姻制度经历了群婚制、对偶婚制、专偶婚制三个大的阶段。
人类最早的婚姻制度是群婚制,而群婚制的产生,是人类进化史上的一个非常重大的进步。
在讲述人类进化史的各式各样的教科书里,通常会列举对于人类进化或发展过程具有重大意义的种种事件:直立行走、工具的制造、语言的产生、火的使用、弓箭等新式工具的发明,等等,但至今我还没有看到哪一本书提到过婚姻制度的产生对人类进化或发展过程的重大意义。
实际上,群婚制的婚姻制度和氏族制度一起,构成了人类历史上最早、最古老的社会制度,正是因为这两种社会制度的产生,从古猿向人进化过程中的原始人群才演变为“人类社会”,或者说,“人类社会”正是随着这两种社会制度的产生而产生的。至于这两种制度中,究竟哪一种产生的时间更早些?或者说,是先有婚姻制度,还是先有氏族制度?我认为,这很可能是一个类似于先有鸡,还是先有蛋的问题,这两种制度互为存在的前提和条件,是在人类发展史上相伴而生的。
婚姻制度的产生,意味着当时处于进化中的人类,终于意识到有必要通过一种社会制度的形式来统一规范人们的性行为,来干预人类自身的再生产过程,从而保障人类整体的健康发展。
而对当时的人们来说,要达到这样一种认识水平,是非常了不起的。具体地说,导致当时的人们建立群婚制度的直接目的和动机,则是为了禁止具有血亲或近亲关系的男女之间发生性行为。
具有血亲或近亲关系的男女之间不能发生性行为,否则,将会对其所生育的子女带来极严重的后果。这个道理,对于我们现代的人们来说,是一种最起码常识,但对于远古时代的人类祖先来说,那可是一个非常不简单的认识,不知道要经过多少世代的教训和经验的积累,不知道要目睹多少原始人群因大量血亲或近亲性行为而招致灭亡的事实,以及多少原始人群因较多采用与本人群以外的人们发生性行为而发展壮大的事实,才能逐步总结出这样一种规律。而能设计出群婚制这样一种普遍适用的制度来对人们的性行为加以规范,则更是一种了不起的智慧结晶。
在未有群婚制和氐族制度以前的人类群体,只能称为“原始人群”。在原始人群时期,男女之间的性行为是没有任何约束的,即彼此具有血亲或近亲关系的男女之间也可以发生性行为。有专家把这种状态称为“血缘婚”或“血缘婚家庭”,这种说法是不妥的。
人类设置婚姻制度最初的和最基本的目的,就是规范人们自身的性行为。所以,把原始人群时期的那种对男女之间性行为无任何约束和规范的蒙昩状态,也视为一种婚姻制度;把原始人群时期不禁止但也不限于在血亲近亲之间发生性行为的状态,称为血缘婚,是不妥当的。
至于“家庭”,是伴随着农业和畜牧业的产生而产生的一种社会基本单位,其产生的时间要远远晚于群婚制和氐族制度。原始人类时期不可能有家庭,更不可能有什么“血缘婚家庭”。
群婚制度有哪些特点呢?
1.它以氏族制度的存在为前1提。在群婚制时代,人们是划分为一个一个的氏族的,氏族是当时社会的基本组织形式。属于同一个氏族的人们,被认为彼此具有血缘关系,通常被认为是由同一个女性祖先繁衍下来的后代。氏族不仅是群婚制的基础,同时也是当时社会的基本生产单位和生活单位。
2.属于同一氏族的男女之间禁止发生性行为。既然属于同一氏族的人们被认为都具有血缘关系,所以,这一规定实际上禁止了可能发生的血亲和近亲之间的性行为。这是建立群婚制度的最基本的目的。
3.将分别属于不同氏族的一群男人和一群女人结为性伴侣。与现代婚姻所结成的一对一的性伴侣关系不同,群婚制度下结成的是群对群的性伴侣关系,即将某个氏族的某个男人群,与另一个氏族的某个女人群结成性伴侣,反之亦是。当一个男人群与另一个女人群彼此结成性伴侣时,该男人群中的每一个男人都被允许与该女人群中的任何一个女人发生性行为,反过来也是这样,该女人群中的每一个女人都可以与该男人群中的任何一个男人发生性行为。那末,属于各个氏族的各个男人群都应该与哪些氏族的哪些女人群彼此结为性伴侣呢?这是根据一种世代相传的约定俗成的规则预先安排和决定好的。所以,在群婚制时代,即使是一个刚出生的孩子,只要知道他(她)哪个氏族,哪个人群,就马上可以知道他(她)的老婆(或老公)都是谁了。
4.生下来的孩子属于母亲的氏族。在群婚制下,一个男人可能在同一时期与多个女人发生性行为,条件是这些女人都属于与他所在的男人群体结成性伴侣关系的那个女人群体,反过来,一个女人在同一时期也可能与多个男人发生性行为。在当时的科技水平下,在这种情况下生出来的孩子是不可能确认其父亲是谁的。但孩子是从母亲身体内分娩出来的,所以能够确认其母亲是谁。这就是中国古书上记载的:上古时期,民只知其母,不知其父。由于当时只能确认孩子与母亲的血缘关系,所以孩子自然而然属于母亲的氏族。氏族的世系也是按照母系来确认的。
在群婚制时代,不同的氏族之间可能存在着两种关系:一种是血缘关系,具有血缘关系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氏族被认为它们有一个共同的母系祖先,它们是由于人口增加等原因,从同一个母氏族里分出来的,因此,在具有血缘关系的氏族之间是不许通婚的;另一种是姻缘关系,具有这种关系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氏族被认为彼此没有血缘关系,根据某种古老的安排,世代相互通婚。彼此具有血缘关系和姻缘关系的各氏族,居住和活动的地区比较靠近,相互之间有一定的往来,遇到与其他异氏族的战争时,则结成攻守同盟。在此基础上形成了胞族和部落。
现在,我们来更进一步地研究一下群婚制。
最简单的群婚制形式,是只存在于两个氏族之间的群婚制。假设有甲、乙两个氏族,甲氏族的全体男子与乙氏族的全体女子结为性伴侣,同时,乙氏族的全体男子与甲氏族的全体女子结为性伴侣。恩格斯在其《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一书中提到过这种最简单的群婚制的例子,这个例子是十九世纪英国传教士劳里默•法森在南澳大利亚的芒特-甘比尔地区的澳大利亚黑人中发现的:“在这里,每个部落分为两个级别(我们可以把这里所说的“级别”理解为“氏族”):克洛基和库米德。每个级别内部都严格禁止性交关系;反之,一级别的每个男子生来就是另一级别的每个女子的丈夫,而后者生来也是前者的妻子”。
通过这种简单的群婚制形式,一方面,可以有效地防止母亲与儿子之间的、同一个母亲所生的兄弟姐妹之间的血亲性行为;还可以防止儿子与母亲的姐妹之间(按现在的亲属关系来说,就是外甥与姨妈之间)、母亲和她的姐妹各自所生的子女之间(姨表兄妹之间)、外祖母与外孙之间等等的近亲性行为。
但是,另一方面,我们也发现,这种简单的群婚制形式并不能完全禁绝血亲、近亲性行为。假如有一个属于克洛基的男子与一个属于库米德的女子发生性行为,生了一个女儿,按照子女归属母亲氏族的规则,这个女儿也属于库米德的女子,而每一个库米德女子生来就是每一个克洛基男子的妻子,因此,这个女儿也是她的父亲的妻子。此外,这个女儿还是她的父亲的兄弟(伯伯或叔叔)等的妻子。
所以,这种简单的群婚制形式实际上是群婚制的初级阶段,处于不发达状态,而群婚制的高级阶段,则是在群婚制的内部发展起来的更为复杂的“婚级”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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